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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政策

會員服務條款

 

本服務係由創誼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誼數位)建構網站,提供會員上網訂購影音教學課程。會員於創誼數位所指定之網頁上確認勾選「同意」鍵,即表示接受本服務及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式,並同意下列服務條款:

 

第一條(註冊義務)

  1. 會員須根據真實、準確資訊,於創誼數位指定之網頁上註冊、申請成為創誼數位會員。創誼數位接獲會員申請後,應立即以網站系統,回覆通知會員利用再次確認機制加以確認電子文件內容,經會員再次確認後,即得接受創誼數位提供之會員服務。
  2. 會員所填寫的內容與個人資料必須真實有效,否則創誼數位有權拒絕會員申請或撤銷其會員資格,並不予任何賠償。
  3. 每位會員僅能註冊登錄一個帳號,不可重覆註冊登錄。
  4. 會員之個人資料若發生變化,應及時修改註冊的個人資料,否則由此造成的會員權利不能全面有效行使的責任,由會員自己承擔,創誼數位有權因此取消會員之會員資格,並不予退還任何款項或賠償。

 

第二條(會員定義及權利)

  1. 本條款所稱之「會員」,是指「Wazaiii網站」及「哇哉上課」等網站之會員。一旦註冊為上開任一網站之會員,即自動成為另一網站之會員,而皆須受本條款之拘束。
  2. 於創誼數位提供使用本服務所需之登錄帳號、序號或密碼之日起,會員身分即生效。
  3. 會員得購買創誼數位網站所提供之影音教學課程。會員就所購買之課程,於課程效期內,得不計次數、每次不計時間,以任何設備觀看(但同時間僅限以一台設備觀看)。
  4. 創誼數位確保就依本條款提供會員之商品,為合法權利人。創誼數位若有違反前項情事致會員無法使用商品者,應賠償會員無法使用之損失。

 

第三條(設備規格)

  1. 為締造會員使用本服務之良好體驗,會員之電腦或手機應具備課程頁面建議及下表所列之軟硬體設備基本規格及要求,若會員之設備暫無法滿足前述基本規格及要求,會員理解可能會造成無法使用本服務或影響本服務之品質:

作業系統

  • 電腦
    • Windows 10
    • Mac OS 10.13
  • 手機
    • iOS 12
    • Android 7

瀏覽器

  • Chrome 81
  • Firefox 75
  • Safari 12

網路速度

  • 光纖網路 2M
  • 行動網路 4G

       2.會員連結創誼數位指定網站系統之機房設備之接取網路,除經雙方約定由創誼數位所提供者外,應由會員自行向合法經營之電信事業申請租用,會員租用該接取網路所生之權利義務,依會員與該電信事業間契約約定之。

 

第四條(登錄使用)

任何依照規定方法輸入會員帳號及密碼與登入資料一致時,無論是否由會員本人親自輸入,均視為會員所使用,利用該密碼及帳號所進行的一切行動,會員應負完全責任。

 

第五條(帳號密碼之安全事項)

  1. 會員之密碼或帳號遭到盜用或有其他任何安全問題發生時,會員應立即通知創誼數位。未通知時,相關衍生責任由會員自行負擔。
  2. 每次連線完畢,會員均結束會員的帳號使用。
  3. 會員的帳號、密碼及會員權益均僅供會員使用及享有,不得轉借、轉讓他人或與他人合用。
  4. 會員帳號及密碼遭盜用、不當使用或其他創誼數位無法辯識是否為本人親自使用之情況時,對此所致之損害,除證明係因可歸責於創誼數位之事由所致,創誼數位將不負任何責任。
  5. 創誼數位若知悉會員之帳號密碼確係遭他人冒用時,創誼數位將立即暫停該帳號之使用(含該帳號所生交易之處理)。

 

第六條(交易事項)

    1. 會員使用本服務進行交易時,應依據創誼數位所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會員一旦依照創誼數位網頁所定方式、條件及流程完成訂購程序,於創誼數位網頁或所合作之第三方支付管道支付費用,代表會員願意依照本約定條款及相關網頁上所載明的約定內容、交易條件或限制,訂購該商品。
    2. 會員完成前項程序後,創誼數位應立即以電腦系統自動回覆通知會員或提示會員利用再確認裝置確認,並經會員確認後,交易始成立。
    3. 會員同意使用本服務訂購產品時,於創誼數位通知確認交易成立前,創誼數位仍保有不接受訂單之權利。
    4. 交易完成後,會員於課程效期內,得於創誼數位網站所提供之會員專區內,瀏覽所購買之影音課程。
    5. 當會員購買課程已上線置入會員專區內,即視為課程已交付。
    6. 創誼數位將不定期針對商品推動促銷活動,並依各次活動之主題、時節、對象等設定不同之促銷內容。創誼數位於促銷活動期間,將提供會員優惠碼,以供會員折抵或減免所購買商品之費用。各次促銷方案與優惠碼之優惠內容,將以創誼數位於促銷期間另行於網頁上發布之資訊為準。

 

第七條(包套課程)

  1. 若會員一次購買包含特定堂數之包套課程(課程可由會員任選),則各該課程有觀看效期之限制,會員並得享有創誼數位另行提供之價金優惠方案。
  2. 若會員於創誼數位所合作之第三方支付管道,支付費用購買包套課程,待所訂購課程上線後,會員將取得創誼數位提供之專屬優惠碼,會員於該專屬優惠碼期限內,得以該優惠碼兌換選購之課程。若該專屬優惠碼到期未兌換,然會員所訂購之課程仍於可觀看之效期內,創誼數位將再提供另一組專屬優惠碼。

 

第八條(擔保授權)

  1. 創誼數位應確保其就本條款提供會員之產品及服務,為合法權利人。
  2. 創誼數位有違反前項之情事致會員無法繼續使用者,創誼數位將賠償會員無法使用之損失,賠償以替換類似課程。

 

第九條(會員守法義務)

    1.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會員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創誼數位並得通知會員終止本契約,會員不得拒絕:
  1. 1.會員蓄意散布干擾創誼數位網站系統正常運作之電腦程式。
  2. 2.會員在創誼數位網站系統上散布恐嚇、毀謗、侵害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3. 3.其他創誼數位認為有損及契約存在或損害創誼之情況時。
    1. 於前項情形,創誼數位有權自行認定並立即停止傳輸(下架)任何前述內容並採取相應行動,包括但不限於暫停會員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部分、移除該內容或保存有關記錄等。
    2. 會員利用本服務從事其他不法或違反本契約約定事項之行為,且經創誼數位通知會員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創誼數位得取消會員資格,會員不得拒絕。其情節重大者,創誼數位得不經通知改善,而逕行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條(服務品質)

  1. 創誼數位將依一般合理之技術及方式,維持系統及服務之正常運作,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之情形。
  2. 創誼數位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違反前項之約定者,應立即於48小時內更正或修復之。但因技術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完成者,不在此限。
  3. 會員理解創誼數位平台上之課程由各授課老師提供,創誼數位盡力要求講師所提供之教學內容或教材之正確性,經會員通知知悉課程或教材內容可能有錯誤,創誼數位將協助會員與講師確認內容,並於通知或知悉之日起算 3 個工作日內完成與講師之初步確認。
  4. 創誼數位不保證以下事項:
  1. 本產品或服務將符合會員的特定要求
  2. 於創誼數位購買或取得之任何產品、服務、資訊或其它課程將符合會員的期望,對此是否使用本服務應由會員自行考慮且自負風險。

第十一條(服務之停止及中斷)

    1. 於以下各項情況時,創誼數位有權停止、中斷提供本服務:
  1. 創誼數位網站電子通信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及施工時;
  2. 發生突發性之電子通信設備故障時;
  3. 創誼數位網站申請之電子通信服務被停止,無法提供服務時;
  4. 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創誼數位致使創誼數位網站無法提供服務時。
    1. 創誼數位因前項事由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應於暫停本服務 7 日前,於本服務網站首頁上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會員。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創誼數位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隱私權保護)

  1. 創誼數位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會員之個人資料,以供於本服務之範疇內使用:
  1. 蒐集之目的:蒐集之目的在於進行行銷業務、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及與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法定特定目的項目編號為O四O、O九O、一四八、一五七)。
  2.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會員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用卡或金融機構帳戶資訊。
  3. 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1) 期間:具會員身分期間(會員當事人要求停止使用之情形除外)。(2) 地區:會員之個人資料將使用於台灣地區。(3) 利用對象及方式:會員之個人資料蒐集除用於創誼數位之會員管理、客戶管理之檢索查詢等功能外,亦將利用於辨識身份、金流服務、物流服務、行銷廣宣等。
  1. 除前項所約定事項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創誼數位不得將會員個人資料為本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並不得將會員個人資料於創誼數位之關係企業之不同法人間流通。
  2. 為保障會員隱私及安全,創誼數位所持有會員帳號資料將以密碼保護。創誼數位並盡力以合理之技術及程序,保障所有個人資料之安全,亦嚴禁員工詢問會員之密碼。
  3. 創誼數位應依會員之請求,就其保有會員之個人資料檔案,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就前開請求,創誼數位應於30日內處理之,會員得提出可資確認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另應提出可資確認之身分證明。若請求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創誼數位得酌收合理費用。
  4. 創誼數位可能會於服務內提供第三方外部連結,如果會員點擊該連結進入第三方網站,則關於會員之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都應受該網站之隱私權政策或相關協議規範,故建議會員於使用該網站前,詳閱其隱私權政策,第三方網站如何蒐集及利用會員之個人資料,概與創誼數位無涉,創誼數位無需負責。

 

第十三條(智慧財產權)

  1. 創誼數位所使用之軟體或程式、網站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均由創誼數位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與專有技術等。會員對於創誼數位及個別會員服務的相關商標、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並不因接受會員服務而取得任何授權。
  2. 對創誼數位所提供會員之課程,任何人不得逕自修改、翻拍、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進行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若會員欲以本契約授權以外之其他方式加以利用,必須依法取得創誼數位或其他權利人的事前書面同意。
  3. 會員違反前項之約定者,應依法賠償智慧財產權人因此所受之損害,創誼數位並暫停全部或部份之服務,且訴追相關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保密義務)

創誼數位因交易而知悉或持有會員之交易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予保密,除了為完成交易或服務會員而提供給相關商品或服務者以外,不得為不當使用。

 

第十五條(會員自行上傳資料)

    1. 會員自行上傳、刊載及儲存於其所使用帳號內之所有著作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應課程要求繳交之作業),其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仍然歸會員或授權會員使用之合法權利人所有。會員必須擔保該等著作或資料絕無違反法令或侵害第三人權益外。
    2. 任何資料一經會員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至創誼數位時,視為會員已允許並授權創誼數位得無條件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該等資料,並得將前述權利轉授權他人,會員對此絕無異議。

 

第十六條(會員評鑑)

  1. 會員得就所購買之影音課程得撰寫評鑑意見並上傳送出,經創誼數位同意於網站刊登後,即得供瀏覽該網站之第三人閱悉。
  2. 創誼數位得依會員評鑑內容,自行決定是否刊登或刪除。
  3. 會員評鑑禁止下列情事:
  1. 禁止從事廣告及銷售行為;
  2. 禁止出現與該課程內容不相關的言論;
  3. 禁止出現謾罵、惡意中傷、猥褻的字眼;
  4. 禁止重複投稿相同的評鑑;
  5. 禁止傳述未經證實,針對公司、團體或個人的謠言。
  1. 會員所提供之會員評鑑內容,須保證絕無侵犯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等情事,若有違反,會員需自負所有民刑事責任,並對創誼數位因此所受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終止契約及退費)

    1. 會員於下列情形,且會員或會員購買課程時所指定之人,未觀看指定試看課程單元或特定預覽部份以外之課程內容者,得通知創誼數位終止契約,除有正當理由外,創誼數位不得拒絕:
    1. 課程上線前終止合約,應全額退還該課程會員所支付之費用。
    2. 課程上線日起3日內終止合約,應全額退還該課程會員所支付之費用。
    3. 課程上線日起第4日至第6日以內始終止合約者,應返還該課程會員所支付之費用金額30%。
    4. 課程上線日起第7日,或採包套方案課程效期過後終止合約者,該課程會員所支付之費用不予退還。
    1. 契約終止後,創誼數位應依前項之方式,結算、撥付本服務之費用。

 

第十八條(契約之變更)

  1. 創誼數位修改本契約時,應於30日前於本平台公告之,同時以電子郵件通知會員。
  2. 會員未為反對之表示且繼續使用本服務者,創誼數位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服務。
  3. 會員不同意第1項之變更,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向創誼數位主張終止契約。創誼數位應自公告日起算,準用第十八條第一項之日期,約定返還會員費用。

 

第十九條(契約之解釋)

本約定條款及相關網頁上所定各條、各項及相關約定之內容,如該條、該項、或該相關約定內容之全部或一部經法院認定為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不影響其餘條項或其餘約定內容之效力;經法院認定為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之條項或約定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所允許之最大可能範圍內,為與原條項或原約定內容相符之解釋或補充。

 

 

第二十條(審閱期)

會員確認已審閱本條款內容已達3日,並已確實知悉本條款所約定之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損害賠償責任)

會員擔保如創誼數位及其管理階層、董事、員工、代理人及承包商因 a)該會員所發布或遞交之內容 b)會員使用本平台 c)會員違反本契約及 d)會員使用本平台時侵犯第三人之任何權利,而產生之各樣主張、要求,從而受有損失、須負擔責任、損害賠償或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合理的律師費用),會員同意賠償。

 

第二十二條(準據法)

因本條款或服務所生之一切爭議,會員同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三條(管轄法院)

因條款或服務所生之一切爭議,會員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智慧財產權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